财务与资产管理处(采购与招投标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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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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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城市职业学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11-03 分享到: 打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主要包括上级和有关部门的专项拨款和学院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可分为两类:
(一)学院申请到的上级专项资金:实训基地建设经费、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教学科研设备购置经费、教科研项目经费、基本建设补助等专款。
(二)学院预算安排的各类专项资金:各类基建自筹资金、维修专款、设备购置专款、学院指定用途的其他专项资金。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三条 学院申请上报的一切专项资金项目应当纳入学院项目统一管理。
第四条 积极鼓励各部门争取上级部门的专项经费。
第五条 申请上级部门专项经费实行归口管理,即由一个部门具体负责,相关部门配合。专项资金的归口管理和申报程序:
(一)教学业务、仪器设备、实验室建设专项、实训基地建设专项由教务处负责管理和申报。
(二)基建、维修专项由后勤处负责管理和申报。
(三)人员经费专项由组织人事处负责管理和申报。
(四)建设性贷款专项由财务处负责管理和申报。
(五)科研项目由科研处负责管理和申报。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六条 专项资金项目立项后,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复项目预算执行,专款专用,对上级主管部门有特殊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管理办法从其规定。专项资金中包含修缮工程、设备采购的,按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各归口管理部门对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从立项、执行到完成进行全过程的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实施管理,实行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
第九条 归口管理部门确定项目建设总体计划和项目实施方案,审定项目负责人提出的具体实施措施,组织项目考察、业务洽谈、签订合同、项目验收等工作,对项目负管理责任。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制定项目的具体实施措施,经归口管理部门批准后具体负责项目的实施,对项目建设负直接责任。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项目完成后,进行绩效考核评价,由项目负责人编写绩效考核评价报告,并送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上报。
第十二条 按照《重庆城市职业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试行)》进行项目审计,出具审计报告,据以办理财务结算手续。
第十三条 归口管理部门要认真组织总结,根据对项目绩效考核评价和内部审计情况,编写项目总结报告,报财务处办理项目结项手续。
第十四条 项目总结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实际投资情况、任务完成情况、达到的目标效益、项目实施的主要经验与做法、存在的问题、审计结论。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要按批准的用途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上级专项资金项目要求学院配套自筹资金的,学院应当统筹安排,保证专项配套资金的及时到位;其他科研项目原则上不安排配套资金。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在学校统一安排下,由财务处负责资金管理和日常核算工作,项目资金必须按来源渠道和项目分别设帐,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学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第十八条 校内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应严格执行学院财务管理规定,实行经费预算、决算和审计制度。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的审批按照《重庆城市职业学院经费报销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专项资金开支范围

第二十条 实训基地、实验室建设、教学科研设备购置等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为完成该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等支出,支出范围包括:
(一)业务费支出主要包括:专用材料购置费、办公费、水电费、邮寄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资料费、版面费、协作费、租赁费、人才引进费、业务接待费、其他费用(含少量人工费如加班费、卫生费、搬运费等)。
(二)设备购置费主要包括: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图书资料(含电子图书)购置等;
(三)修缮费主要包括:实验室改造与装修、仪器设备维护与保养、小型基建与零星修缮等。
第二十一条 其它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按项目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开支标准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学院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各种罚款、捐款、还贷、赞助、对外投资、发放各种劳务奖金以及与项目无关的其他项目开支。
第二十四条 各项目完成目标任务后资金如有结余,原则上由原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可用于购置新的仪器设备或扩充原有仪器的功能。新的开支计划需经学院审批后执行。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学院财务、审计部门要按照财务管理、预算管理、审计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项目的预算支出、预决算审计,项目实施全过程中的考察、洽谈、招标、签定合同等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归口管理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对专项资金项目实行细化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院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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