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与资产管理处(采购与招投标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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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城市职业学院
关于印发《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9-19 分享到: 打印

渝城职院〔2020〕143


 

重庆城市职业学院

关于印发《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院系、处室:

经校长办公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将《重庆城市职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城市职业学院

2020年12月31日

 

 

重庆城市职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学校的固定资产是学校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关于贯彻实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通知》(财会〔2018〕21号)及市财政局和市教委的有关规定,结合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1年以上单位价值在400元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以及图书期刊和家具无论单位价值高低,均作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

利用财政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及其它基金购置或建设的固定资产,以及通过捐赠、调拨、移交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  学校对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学校资产管理在校长领导下,由财务与资产管理处统筹管理,按固定资产性质实行归口管理,各部门分级负责的管理模式。

第四条  财务与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全校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并完善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规程、各项管理制度及实施办法。

(二)负责学校资产产权界定、产权登记、产权转让、资产评估、清产核资;负责学校固定资产信息系统的建立和维护,做好包括固定资产(包括土地、各种仪器设备、家具、文物以及陈列物等资产)的验收、建卡、建账等管理工作。

(三)负责定期对账、物的抽查工作,做好学校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和统计上报工作。

(四)负责学校各类闲置资产的调剂、处置,组织有关部门开发利用闲置资产,促进资产有效使用与优化配置;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的管理。

(五)负责对各部门固定资产管理、使用和维护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固定资产的归口管理

归口管理是指学校所有资产按性质委托以下部门进行宏观管理:

(一)教学工作部负责教学设备及教学用房屋及建筑物的归口管理。

(二)基建后勤处负责学校后勤服务用房屋及构筑物及生活资产的归口管理。

(三)党政办负责公务用车、行政办公用房屋及建筑物等固定资产归口管理。

(四)科研与发展规划处负责科研用房屋及建筑物、科研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归口管理。

(五)图文信息中心负责广播、通讯、网络等公共信息服务、图书馆用房屋及建筑物、图书报刊等固定资产归口管理。

(六)学生工作部负责学生宿舍及宿舍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归口管理。

第六条  归口单位的职责:

负责执行国家、重庆市和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规定。

负责固定资产调配管理,参与购置论证、编报计划、招标、采购及验收,做好各部门固定资产分配、调整等工作。

(三)负责固定资产维修维护管理,做好常规检查和养护,提出维修申请并协助维修维护、监督检查、验收等工作。

负责固定资产安全管理,做好安全教育、管理和检查,及时报告安全隐患和事故,协助调查和处理安全事故。

(五)负责固定资产处置管理,提出调拨申请并协助调拨工作,提出报废申请并协助报废鉴定、报废处置等工作

第七条  固定资产的分级管理

(一)财务与资产管理处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一级机构

(二)归口资产管理部门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二级机构。

(三)各资产使用部门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三级机构。

第八条  固定资产实行责任到人管理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配备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员负责本部门所辖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固定资产的使用和保管落实到人,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清查,保证账物相符,认真做好有关资产管理的各种统计报表工作,负责协助资产管理部门对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报废申报及处置。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章  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

第九条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

(一)房屋及构筑物类;是指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学校房屋包括教学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活用房、产权为学校所有的教工住宅等;构筑物包括道路、运动场、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和构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与房屋、构筑物不可分割的、不能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

(二)专用设备类;是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仪器仪表、机电设备(除交通运输车辆)、电子设备、印刷机械、卫生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三)通用设备类;是指学校用于业务工作的通用性设备,包括办公设备(办公用电脑、服务器、交换机、复印机、打印机、照相机、摄像机等)、交通运输(汽车、非机动车辆等)、通讯设备(传真机、校内交换机等)、视听设备(电视机、录像机、功放、音箱等)、课桌椅(学生用课桌椅)、其他设备(实验桌椅、讲台、黑板等);

(四)文物和陈列品类;是指学校的各种文物和陈列品,如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五)图书、档案类;学校贮藏的统一管理和使用的的图书与档案。具体包括各种藏书、期刊、档案、特种文献资、缩微资料、视听资料、磁盘、光盘资料等

(六)家具、用具及动植物类。是指各种家具、被服装具和特种用途的动植物,如办公桌椅、沙发、文件柜等办公家具、厨卫用具、实验用的动物、名贵树木花卉等

第十条  固定资产按下列方式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附加费等记账;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竣工决算价计价;

(三)改建、扩建和增建的固定资产,按照原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各自发生的支出减去建造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计固定资产账;

(四)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的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计价;

(五)盘盈、赠送、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值的按同类的市场价格或中介机构的评估价格或合同、协议价格计价;

(六)交换固定资产,按各自的原值或评估价值计价;

(七)报废、变卖、调出的固定资产,按账面原值注销;

(八)购置固定资产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一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其账面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的;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

(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的;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的;

(五)发现原固定资产记账有误。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在其使用年限内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见附件1。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动植物等不计提折旧。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开始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不再计提折旧。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管理。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配置

第十三条  学校固定资产配置是指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调剂及接受捐赠等方式为本单位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四条  学校固定资产配置是指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调剂及接受捐赠等方式为本单位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五条  各部门配置资产,要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的配置标准执行;对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归口管理部门要加强论证、从严控制、合理配置。没有履行相关程序的,一律不得配置。

第十六条  配置标准

(一)需要地方行政部门或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批的,按相关规定经学校研究同意后,由归口管理部门报地方行政部门或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批,获批后配置。

(二)教学仪器设备配置,由教学工作部统筹管理。按照国家相关配置标准,根据学校教育事业发展需要,结合学校教学实际,本着厉行节约原则,经充分论证后提出配置计划,经学校批准后配置。

(三)科研仪器设备配置,由科研发展规划处统筹管理。按照国家相关配置标准,根据学校教育事业发展需要,结合学校科研实际,经充分论证后提出配置计划,经学校批准后配置。

(四)行政办公设备按定额配置标准配置(见附件2)。配置应本着节约、适用的原则,积极使用网络推动资源共享共用。配置具有较强安全性、稳定性、兼容性,且能耗低、维修便利的办公设备,不得配置超出业务需要的高端设备。办公家具应充分考虑办公布局统一,符合简朴实用、经典耐用要求,不得配置豪华家具,不得使用名贵木材。

第十七条  各部门不得超过配置标准使用或占用固定资产。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增加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增加主要是指购置、建造、改良、受赠、调拨、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的增加应根据学校发展规模和学科设置,按照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生活服务等方面的需要,全盘规划,充分论证,保证重点。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避免重复购置,积压浪费。

第二十条  购置固定资产应符合以下程序:

(一)使用部门以书面提出(见附件3);并且填写(见附件4)

(二)资产管理部门初审;

(三)分管副长审核;2万以下分管副长审核,2-10万由长审核签字,10万以上固定资产购置经校长办公会会议批准后实施

(四)按照学校批示和相关的管理规定,采购部门(招投标中心)与纪检部门、使用部门共同进行资产采购。

(五)固定资产构建完成后,应当严格按照验收程序组织验收,固定资产验收分为基本建设和货物二个类别。根据类别填写各自的验收的验收报告,必要的清单或过程记录。纪检部门、使用部门、资产管理部门、资产采购部门、财务部门共同验收。

(六)验收合格后,使用部门到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资产登记手续,填写资产验收(一式三联)(见附件5),一联使用部门签字(留存),一联资产管理部门签字(留存),一联交财务部门报帐(留存),并录入资产管理系统。

(七)使用部门到财务办理付款手续,财务部门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根据资产申购表、资产入库验收单、购置发票等,核对入库单与发票一致后,进行付款,符合固定资产标准,未经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或手续不全的,财务部门一律不予报销。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填制资产验收入库单(见附件3)对固定资产设卡、贴标签。

(八)年终资产管理部门与财务部门、资产使用部门凭资产登记手续进行当年新增固定资产核对,以及固定资产总数的核对。

第二十一条  接受捐赠或盘盈的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根据捐赠协议、发票或固定资产盘盈报告单等凭证填制资产收入(见附件5),到财务资产部门入账。

第二十二条  购建房屋、车辆、设备等大额固定资产,购置精密贵重仪器、大型成套设备、珍版图书以及基本建设等,应成立论证招标工作小组进行可行性论证,并严格按规定程序采购。固定资产购建完成后,应及时按照国家有关专业标准、合同条款进行现场勘验、测试和清点。验收不合格,不得办理结算手续,不得交付使用,并按合同条款及时向有关责任人提出退货或索赔。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使用与维护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和维护制度。各占有、使用单位应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盗、防暴、防潮、防尘、防锈、防蛀等工作。固定资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对所管辖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和一般性的维修,部门负责人应加强本部设施设备管理检查工作,保证学校固定资产的正常使用。使用过程中发生损坏、故障等的维修,首先要查明原因,属于自然损坏的,在保修期内,使用单位或采购经办人应联系供应商或生产厂更换或维修。属于人为因素造成设备损坏,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超出保修期的,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一般日常维修由各使用部门组织自修或联系维修单位进行维修事宜;

对于丧失部份功能需要进行大修的固定资产以及大批量需要维修的固定资产,由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提出维修申请,填写固定资(见附件6),由归口管理部门定期组织联系供应单位进行维修事宜(教学仪器设备由教务处负责维修维护管理,科研设备由科研处负责维修维护管理,电子类设备由图文信息中心组织维修维护管理,行政类由办公室组织维修维护管理、学生类由学生工作部组织维修维护管理、后勤服务类类物资由基建后勤部门组织维修,)资产管理部门进行核实。维修费低于5000元者,需经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批,维修费超出5000元者,需经市场考察后,再由分管领导批准签字,维修费超出20000元,需经市场考察后,再由校长办公会会议决定后,进行招标维修。

第二十四条  学校资产原则上不外借。特殊情况时,须报归口管理部门同意,经领导书面批准。借用单位必须出据借条,必要时应签订借用协议,对归还日期、损坏赔偿、学校急需时保证归还等事项做出规定;出借设备由借出部门负责催还。

第二十五条  学校固定资产内部调剂、人员变动调整的有关规定:

(一)因机构调整、人员变动调整,原则上人动资产部动,确实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拨资产的引起的固定资产内部重新配置、调剂,由学校交接部门填写固定(见附件7),双方清查,办理交接手续,并将交接资料报资产管理部门备案、登记

(二)固定资产使用人员调离学校或退休,须交还所用固定资产,否则,不予办理调离或退休手续。

(三)各部门调整资产管理员时,应及时通知财务与资产管理处。资产管理员变动,必须办理好交接手续,否则,由此引起的资产设备丢失、损失等事故,由移交者负完全责任。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固定资产清查制度。每年年末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并根据需要不定期地进行全面或局部清查,确保账、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做出处理。

第七章  固定资产处置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出售、投资、报废、报损等。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到一定使用年限,确已丧失效能,无法修复的,可申请报废;由于人为的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毁坏的,可申请报损。

学校建立固定资产处置月报制度,资产处置程序如下:

(一)每月10日前由各资产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员填写固定资(见附件8),经部门负责人、归口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批后,交资产管理部门。

(二)资产管理部门根据资产实际情况提出处置建议,并由单位资产使用部门、资产管理部门、纪检部门及相关技术人员等组成审查小组,对处置事项进行论证认定后,资产管理部门将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处置申请表(见附件9)上报校长办公会会议审批。按一次性处置资产原值或者净值总计30万元以下的,由单位自行处置,报市教委备案;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报市教委审批;一次性处置资产原值或净值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报市教委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的处置权限审核或审批,并向市教委报送处置请示文件、处置申请表和相应佐证材料。另房屋建筑物、土地、公务用车、股权处置和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不论处置事项金额大小,均由市教委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三)根据校长办公会会议及上级有关部门批复处置固定资产。资产管理部门将报废物资汇总上报校长办公会会议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进行撤卡销账,并进行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由资产管理部门根据上级有关批复对各使用部门报废回收物资组织纪检部门、资产财务与资产管理处、使用部门进行公开招标、邀约收购、竞价等方式处置。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部门,按有关规定扣除相关税费后统一上缴财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处置国有资产或截留挪用收缴残值。

(四)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完成处置的账务处理,资产管理部门与财务部门、资产使用部门凭相关处置资料进行当年处置固定资产核对,以及固定资产总数的核对。

第二十九条  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损失赔偿制度。对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直接责任人,应追究其相关责任,并对责任人的部门负责人追究连带管理责任。固定资产保管或使用人员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应追究责任并赔偿:

1)不遵守操作规程导致固定资产损坏的;

2)未经同意擅自动、用、拆、改固定资产使其损坏的;

3)工作不负责任、管理不当造成固定资产损坏、被盗、丢失的;

4)其它违规行为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

发生固定资产损失事故时,当事人应立即报告,并提交固定资产损失情况说明,部门资产管理员负责向部门领导汇报,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赔偿意见,报学校审批。

第八章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原《重庆城市职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文件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财务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1.固定资产折旧表

2.行政办公设备配置标准

3.资产申购请示

4.资产申购单

5.资产验收入库单

6.固定资产维修申请单

7.固定资产调拨申请单

8.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

9.重庆城市职业学院资产报废汇总表

 

 

 

 

 

附件1

设备分类

折旧年限

备注

一、房屋及构筑物

——


1.房屋

——


钢结构

50 年


钢筋混凝土结构

50 年


砖混结构

30 年


砖木结构

30 年


2.附属设施

8 年

围墙、停车设施等

3.其他

8 年

池、罐、槽、塔等

二、专用设备

——


1.工程机械、农业和林业机



械、食品加工专用设备、缝纫、 服饰、化学药品和中药专用设备

10 年


2.印刷机械

10 年


3.电子专用生产设备

10 年


4.医疗设备、电工、专用仪

5 年


器仪表



5.公安专用设备、文艺设备、 体育设备、娱乐设备

5 年


6.其他专用设备

15 年


三、通用设备

——


1.交通运输设备

10 年

另有规定除外

2.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

 

6 年

 

彩电、摄像机、服务器、计算机等

3.电气设备

6 年

发电机、冰箱、空调 洗衣机等

4.其他通用设备

10 年

锅炉、电梯、空调机



组、冷藏柜等

四、家具、用具、装具

——


1.家具

15 年

桌、椅、凳、沙发、



柜、架等

2.其他

8 年


重庆城市职业学院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


附件2

行政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表


资产品目

数量上限(套、件、组)

价格上限(元)

最低使用

年限

办公桌

 

 

(一)校级(含副职)1 /

 

 

(一)校级(含

 

 

 

 

 

 

 

 

 

 

15

转椅

桌前椅

人,桌前椅每套可配 2 张。

副职)9000

书柜

(二)处级(含副职)1 /

(二)处级(含

人,桌前椅每套可配 2 张。

副职)5000

更衣柜

茶水柜

文件柜

1 /

1500

15

沙发(茶几)

1 /房间

2500

15

办公桌

1 1 

1000

15

办公椅

1  1 张,处级以下原则上

不配转椅

500

15

保密柜

根据保密规定和工作需要合 理配置

3000

20

会议桌

1、面积不超过 40 平方米的

按每平方米不超过 450 

1000/

20

会议条桌

500

20

的标准配置;

2面积  41-100 平方米的按

 

会议椅

 

200

15

每平方米不超过 400 元的标

准配置;

3面积超过 100 平方米的按

每平方米不超过 350 元的标

准配置。


 

台式计算机(含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

 

行政人员编制人数确定上限,特殊岗按需增加

5000

6 

笔记本电脑(含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

 

编制人数的 20%确定上限按需增加

6000

6 

平板(含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

 

按编制人数的 20%确定上限按需增加

4000

6

 

打印机

 

提倡房间内共享共用,按编

制人数确定上限;特殊岗可按需增加。

A4:2000

 

A3:15000

 

6 

一体机/传真机

提倡房间内共享共用,按编

制人数确定上限;特殊岗可按需增加。

3000

6 

复印机

1 /单位

20000/

6 

速印机

 

文印室可配置

40000/

6 

碎纸机

 

按需可配置

1,000/

6 

其他家具和办公设备根据需要配置,按照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 配置标准(试行)〉渝财资产〔202019 号的通知执行。最低使用年限可作折旧年限,不是报废年限。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除损毁且无法修复外,原则上不得更新。已达到使用年限仍可以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附件3

XX(院系/部门)关于购置XX资产的请示

 

行政:

购置资产必要性、可行性、经济效益论证…….

请购设备数量、资金预算以及预算依据…….

总预算金额为:¥XX.00万元(大写:           )

按照学校财务预算,本项目资金来源:从_________列支。(如不清楚资金来源,请在报分管领导签字时,咨询后补充填入)

特此申请,妥否,望批示!

 

附件:资产申购表

             

(系/部门)负责人签字(意见):

                              加盖鲜章(院系/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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