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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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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城市职业学院关于印发《校外专家劳务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2-29 分享到: 打印

渝城职2021122


 

重庆城市职业学院

关于印发《校外专家劳务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20211222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重庆城市职业学院校外专家劳务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城市职业学院

20211224

重庆城市职业学院

校外专家劳务费管理办法

 

为规范校外专家劳务费发放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劳务费发放的原则

(一)从严控制。单位要从严控制劳务费发生的次数和人数,能简化的活动尽量简化,能合并的活动尽量合并,坚决杜绝巧立名目、多发乱发现象发生。

(二)严格标准。单位发放劳务费标准应严格按照学校劳务费管理规定执行,坚决杜绝超标准发放。

(三)对口开支。单位举办的劳务活动所发生的校外专家劳务费,均应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在相应的项目经费中开支。

二、劳务费发放的范围

根据学校党的建设、宣传思想、教学工作、科研工作、师资建设、创新创业、学生教育、基础建设、后勤服务等工作的需要,接受学校邀请或聘请,来校开展项目评审、专题讲座、学术报告、指导咨询、成果鉴定等活动的校外专家劳务酬金。

三、劳务费发放的标准

(一)讲座(培训)费

1.学术讲座(专家报告)

1)正高(或相当)级专家:2000-3000/人·次

2)副高(或相当)级专家或具有博士学位者:1500-2000/人·次

3)专家报告(授课):参照《重庆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渝财〔201749号)讲课费标准执行。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①院士、全国知名专家:1500/学时

②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1000/学时

③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500/学时。

2.教育教学建设与改革报告、学生工作报告、校友论坛、创新创业论坛等

1)正高(或相当)级专家:2000/人·次

2)副高(或相当)级专家或具有博士学位者:1500/人·次

3)获市级荣誉称号、技能大师等,劳务费参照正高级专家标准执行。

(二)评审咨询费

1.市级及以上重大教学科研成果评审与鉴定:1000/学时(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

2.党建工作方案、专业群建设方案、人才培养方案、市级及以上创新创业项目(作品、成果)论证与评审800/学时(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

3.市级及以上教改项目、教学竞赛指导、科研项目开题、结题,职称评审、公招考试,学生活动编排指导等以及其他同等级类似活动:500/学时(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

4.校区规划基本建设、重大维修改造的技术论证、造价审核可参照执行。

5.专家咨询活动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会议、现场访谈或者勘察、通讯三种形式。

1)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召开专家参加的会议,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2)以现场访谈或者勘察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组织现场谈话,或者查看实地、实物、原始业务资料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3)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信函、邮件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6.特别说明:

1)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上述标准上浮50%执行

2)招投标专家的开标评标评审费按市发改委、市财政相关规定执行。

3)专家咨询活动超过两天的,第一天、第二天按照上述标准执行,第三天及以后则按照上述标准的50%执行。

(三)命题费

1.公招考试、分类考试等项目的命题:10002000元(含保密费)/每套。

2.其他考试参照执行。

说明:以上费用标准,均为税后实发标准。

四、劳务费的审批与发放

(一)审批权限

1.每人每次3000元以内(含3000元),单次活动总经费15000元以内(含15000元),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后,经分管领导审批

2.每人每次3000元以上,单次活动总经费15000元以上,部门负责签字后,分管领导审核,党建类劳务费由党委书记审批,行政类经费由长审批。

(二)材料要求

1.包含评审、咨询、讲座等内容的活动(工作)方案

2.人文社科类专家报告或讲座的审批表(意识形态审核材料)

3.劳务费发放须由报销部门提供《劳务酬金发放申请表》(附件2);活动的相关佐证材料(如文件、审批表、立项书、会议邀请函、领导审批意见等),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论坛、讲座活动另需提交《重庆城市职业学院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论坛、讲座活动申报表》为佐证材料。

五、相关要求

(一)本办法的各级各类评审或劳务采取先审批后执行的原则。事前未经审批的评审或劳务原则上不得发放评审费或劳务费。

(二)对因来校工作而产生的符合财务报销要求的票据,由邀请单位据实报销,经费出处按原渠道解决。

(三)各单位对前述产生的所有费用的真实性负责。

(四)本办法由人事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与本办法标准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原出台的《重庆城市职业学院校外专家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试行)》(渝城职院〔201858号)、《重庆城市职业学院校外专家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试行)》(渝城职院〔2018109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重庆城市职业学院校外专家劳务活动审批表

      2.劳务酬金发放申请表


附件1

重庆城市职业学院校外专家劳务活动审批表

 

申报单位(签章):         申报时间:         

活动事项


活动方式

会议□ 评审□讲座□咨询□鉴定□其他□

活动时间


活动地点


 

校外专家


领导审批意见:

同意按照相关要求开展上述活动,并认真组织实施。

 

分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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