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与资产管理处(采购与招投标办公室)

财务与资产管理处(采购与招投标办公室)
通知公告

通知公告

重庆城市职业学院《因公出国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11-03 分享到: 打印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进一步规范因公出国经费管理,根据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我院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经费管理
第一条 因公出国经费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 国际旅费,是指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旅费。 国外城市间交通费,是指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须发生的,在出访国家的城市与城市之间的交通费用。 住宿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发生的住宿费用。 伙食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日常伙食费用。 公杂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必要的小费等费用。 其他费用主要是指出国签证费用、必需的保险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
第二条 国际旅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
(二)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选择优惠票价,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
(三)因公出国购买机票,机票款通过公务卡或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不得以现金支付。财务资产处应当根据《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等有效票据注明的金额予以报销。
(四)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交通工具,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 (五)院领导可以乘坐飞机公务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一等座;其他人员均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二等座。上述人员发生的国际旅费据实报销。
(六)出国人员乘坐国际列车,国内段按国内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外段超过6小时以上的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12美元。
第三条 出国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往来,应当事先在出国计划中列明,经学院批准后报财务资产处备案。未列入出国计划的不得在国外城市间往来。出国人员的旅程必须按照批准的计划执行,其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四条 住宿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住宿,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予以报销。
(二)参加国际会议等的出国人员,原则上应当按照住宿费标准执行。如对方组织单位指定或推荐酒店,应当严格把关,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出费用标准的,须事先报经学院批准,住宿费可据实报销。 第五条 伙食费和公杂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出国人员伙食费、公杂费可以按规定的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 (二)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我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
第五条 出访团组对外原则上不搞宴请,确需宴请的,应当连同出国计划一并报批,宴请标准按照所在国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费标准掌握。
第六条 出访团组在国外期间,收授礼品应当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不对外赠送礼品,确有必要赠送的,应当事先报经学院审批同意,按照厉行节俭的原则,选择具有民族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 第七条 出国签证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根据到访国要求,出国人员必须购买保险的,应当事先报经学院批准后,按照到访国驻华使领馆要求购买,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八条 出国人员回国报销费用时,须凭有效票据填报有团组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国外费用报销单。各种报销凭证须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经办人签字。 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团组人员、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开支标准核销经费,不得核销与出访任务无关的开支。
第二章 附则
第九条 临时出国人员(不超过15天)在国外的住宿费、伙食费开支标准参照国家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4】47号)执行。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等国家和市级层面的各类公派出国(境)留学项目的各项经费按照项目通知予以执行。学校派出的留学项目的培训研修费、住宿费、机票费由学校统一支付,伙食及交通补助需自理的留学人员,原则上伙食及交通补助标准为300元人民币/天,留学公杂费1000元/次。如出国人员的住宿费、伙食及交通费由派出单位统一支付的,出国人员不再重复报销相应费用。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条 因公出国经费的预决算应当按照预决算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开,主动接受监督。
第十一条 审计部门应当对学院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二条 学院纪检部门应对出国人员进行行前财经纪律教育。对出国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相关开支一律不予报销外,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违规扩大出国经费开支范围的;
(二)擅自提高经费开支标准的;
(三)虚报团组人数、国家数、天数等,套取出国经费的;
(四)使用虚假发票报销出国费用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凡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学院授权财务资产处负责解释 2017、3、1
<上一条 下一条>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