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与资产管理处(采购与招投标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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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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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城市职业学院
关于印发经费报销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0-29 分享到: 打印

渝城职院〔2020〕23号

各院系(部)、处室: 经校长办公会审议和党委会审定,现将《重庆城市职业学院经费报销管理规定》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城市职业学院 2020年4月24日

重庆城市职业学院经费报销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肃财经纪律、强化内部控制、提高财务工作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保证经济活动的合法真实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等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费报销范畴包括学校预算安排的所有经费开支项目,使用、审批和报销。
第三条 各项经费开支要“量入为出、专款专用,厉行节约、精打细算”,不得超支。
第四条 各部门不得从专项经费中列支应由本部门日常业务经费中开支的费用,也不得以任何借口从专项经费中列支奖金﹑加班费等。
第五条 会计人员应严格履行职责,对违反规定的报销事项有权拒绝。

第二章 经费审批原则及权限

第六条 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经费审批实行经费负责人“一支笔”审批和集体会签相结合的原则。学校的预算、创新行动计划等专项资金及创收资金分配与使用等重大经济事项需要领导班子集体决策,领导班子成员及二级机构负责人按照分工切实履行经济责任。
第七条 “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原则 学校经费审批实行归口管理,审批人根据自身职责权限,审批人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相关性、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并对其审批意见负责。
第八条 预算管理原则 所有经费使用应当有预算安排或有明确的资金来源,没有落实经费预算或资金来源的项目,除非经学院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审定,任何部门不得执行。
第九条 授权审批原则 各级审批人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和所授权限,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权限审批。
(一)部门负责人审批权限
一次性付款在5000元 (含5000元),由部门负责人审批,三公经费、人员经费按相关程序审批。
(二)院系审批权限 院系执行“党政联签制”原则,系部的下列开支,除系部经费负责人审批外,还应由系部党政负责人审批:
1.系部的接待费、发放各类人员经费(会签后执行后续审批程序);
2.一次性付款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开支,包括设备购置、资料采购、打印复印费等;
(三)校领导审批权限 除科研经费或专项项目资金以外,下列支出,须经过大额资金审批程序:
1.一次性付款超过5000元(不含5000元)以上至2万元(含2万元)的,由业务主管校领导审批;
2.一次性付款超过2万元以上至5 万元(含5万元)的,先由业务主管校领导审批、再由主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3.一次性付款超过5万元以上至10万元(不含10万元)的,先由业务主管校领导审批、再由主管财务校领导审批;最后由校长审批;
4.一次性付款超过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至100万元,需通过校长办公会审核的开支,先由业务主管校领导审批、再由主管财务校领导审批,最后需由校长审批; 5.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需由党委会审定通过的开支,先由业务主管校领导审批、再由主管财务校领导审批,最后需由校长、党委书记审批(已签订经济合同的由院长审批);
6.无预算项目开支均需经过校长办公会调整预算,审核通过后按相应权限审批; (三)校长调节基金的审批权限
学校预算设立的校长调节基金,由校长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决定支出项目,10万元(含10万)以内的开支,由校长独立审批,超过10万元的开支,需经过相应的办公会审核通过后由主管财务校领导审批后报校长审批。

审批权限表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原则 (一)科研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审批。项目负责人应遵守《重庆城市职业学院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办法》(渝城职院〔2018〕62号),对项目经费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承担法律责任。
(二)其他专项项目经费,如市级骨干专业、应用推广中心以及其他校内专项等,项目负责人应按照学院批准的规划审批,不得随意变更计划或超权限审批。
对大额支出或财务人员认为开支范围有疑义的支出,须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十一条 审批回避原则 除科研项目和有规定的专项项目外,经费负责人不能审批本人、配偶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经办的经费使用业务。如遇以上情况,经费负责人是副职领导的,由其正职领导审批,经费负责人是正职领导的,由本部门其他正职领导或分管的校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 经费负责人审批的重点
(一)经费使用是否真实、相关、合法、合理,是否符合上级和学校有关规定。 (二)项目是否符合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是否在预算额度以内。
(三)有无经办人、验收人等相关责任人签字以及签字的真实性。
(四)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的采购是否遵守政府采购制度、招投标管理制度和学校相关规定。
(五)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资产是否办理固定资产手续,该入库的材料是否办理材料入库手续。
(六)审批时明确签注经费开支的项目和批准报销的金额。

第三章 经费报销流程

第十三条 预算内经费
(一)预算指标中分配划拨到系部和职能部门的专项经费 经办人填写借款单或报销清单→系部或职能部门主管负责人审批签字→审核报销凭证→出纳付款→会计制作记账凭证→账务审核
(二)基建、设备采购、维修等专项经费 经办人填写借款单或报销清单→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主管校领导审批签字→主管财务校领导审核签字→审核报销凭证→ 出纳付款→会计制作记账凭证→账务审核
(三)人员经费
1.财政工资、聘用人员工资、劳务派遣人员工资、岗位津贴、绩效津贴、 组织人事处编制发放清单→组织人事处处长审核签字→财务处编制电子发放文档→财务处通过网上银行发放→查询并复核银行反馈信息
2.奖金、节日费、加班费等 组织人事处提出发放申请→学院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主管部门编制发放清单→主管校领导审批签字→财务处编制电子发放文档→财务处通过网上银行发放→查询并复核银行反馈信息
3.评审费、劳务费 主管部门编制发放清单→主管校领导审批签字→人事处签字备案→财务处通过网上银行发放→查询并复核银行反馈信息
第十四条 科研经费
(一)纵向科研经费
经办人填写借款单或报销清单→项目负责人审批签字→科研处审核登记→审核报销凭证→出纳付款→会计制作记账凭证→账务审核
(二)横向科研经费
经办人填写借款单或报销清单→ 项目负责人审批签字→科研处审核登记→审核报销凭证→出纳付款→ 会计制作记账凭证→账务审核

第四章 付款方式及审批规定

第十五条 银行转账支付
学校原则上实行无现金结算,银行转账支付。公务卡范围内的业务按《重庆城市职业学院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执行。不符合第九条规定和超过现金结算起点的,须采用转账结算方式。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结算起点暂定为200元。
第十六条 现金支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学校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单笔或累计支出金额在结算起点200元以上的,须通过刷公务卡或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如无特殊原因,所有报销业务均不再支付现金。
第十七条 涉及公务卡的业务参照学校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发放给教职工的各种款项,均通过银行存入个人工资卡中;发放给学生的奖助学金等各种款项,均统一存入学生银行卡中。

第五章 报销票据的要求

第十九条 原始票据的基本要求 报销的原始票据必须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一)票据印章要求
1.发票:必须印有税务机关统一发票监制章,并加盖发票使用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2.结算票据:必须印有财政机关统一票据监制章,并加盖票据使用单位财务专用章。
(二)票据内容要求
1.发票须注明接受凭证单位名称(重庆城市职业学院)、纳税人识别号(1250000076889411XF)填制日期、经济业务内容、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和填制人。
2.票据金额的大写与小写数额应相符。
3.票据不得人为涂改、挖补。
4.原始票据有错误的,应由开出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处应加盖开出单位的财务专用章。
5.复印件原则上不得作为报销凭证。原票据如果遗失,应当取得原开票单位盖有财务公章的票据复印件,由单位负责人和财务处负责人批准同意后,方能代作原始凭证。
6.境外原始发票为外文的,应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金额等。财务处将根据发票取得时的汇率换算成人民币后予以报销。
(三)票据的手续要求
1.为明确责任,报销的原始票据上必须由业务经办人本人签字确认。
2.各类票据应保持其时效性,原则上开票后三个月内应办理报销手续。若未能按时报销,需由经办人提供书面情况说明,并经单位负责人确认后方可报销。
3.凡购买实物的票据,均应有验收证明及验收人签字。
(1)购买图书资料的单据须注明书籍名称或附明细单,经图文信息中心采编管理员登记验收并签章。
(2)购物票据上应注明商品名称、数量、单价,如票面上未列明细,应由开票单位提供明细单等有效证明材料。
(3)网上购买物品的,除提供正式发票和付款凭据外,在报销时还须提供网上交易明细清单,无明细清单的,原则上不予报销。
(4)大额材料费需提供证明其用途的相关材料。
4.差旅费报销的相关要求
(1)国内飞机票的报销,必须同时附经过安检的登机牌,否则不予报销。国际机票应附发票一同报销,若为电子机票,报销时应提供登机牌;如不能提供发票的,应提供付款证明,如银行刷卡记录等。
(2)差旅费报销应遵循“一事一单”的原则,旅费往返车票及住宿费等的时间必须吻合,一张报销单填写多次出差内容、票据粘贴混乱而不能分清往返路线的,不予办理,与出差无关的费用不得报销。
(3)属参加会议或培训、进修的,应提供会议通知,正常旅费以外的其他票据一律不得报销。交通补助和伙食补助由财务人员负责核算。
(4)出差人员乘飞机或火车软卧要从严控制,若遇任务紧急的,需事先取得主管校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除科研经费由课题组负责人审批外,其余经费均由业务主管校领导审批。
(5)部门或项目负责人本人差旅费用由业务主管校领导签字。
(四)下列票据,财务部门拒绝受理:
1.假票据;
2.套用其他单位开具的票据;
3.漏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票据、或只盖有出具单位行政公章的票据;
4.大小写金额不符的票据;
5.内容有涂改且没按规定更正的票据;
6.发票类型与发生的经济业务内容不符的票据(如服务业发票,内容开具办公用品等);
7.超过使用期限的票据;
8.支付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的票据。
第二十条 下列票据报账时需附清单:
(一)食品单批次金额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
(二)书籍、复印打印资料,单批次金额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
(三)加工、检测费,晒图费,单批次金额在3000元以上(含3000元)的; ( (四)耗材或配件等,金额在2000元以上(2000元)的;
(五)定期结算的用车、用餐或住宿等费用。其中,用车费用报销时需提供税务发票,发票内容应开具为租车或包车费用;
(六)印刷费,金额在5000元以上,还需附合同;
(七)版面费报销需提供证明是以重庆城市职业学院及项目成员本人发表的出版物页面的复印件;
(八)公务出差应按《重庆城市职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提供《重庆城市职业学院出差审批表》;
(九)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和因公短期出国培训人员按《重庆城市职业学院因公出国管理办法》需分别提供《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和《因公短期出国培训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
第二十一条 丢失票据的报销规定:
(一)丢失原始票据的,需向出票单位取得存根联或记账联复印件,加盖出票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并书面说明,由所在单位领导签字,经财务资产处负责人审批后方可报销;
(二)丢失车票、船票或飞机票的,需有证明人和单位领导签字,报财务资产处负责人签字,原则上按单程的最低票价报销。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因故需要更换工资银行卡(存折),应学院指定的银行开立,并将新开立的银行卡(存折)账号及时告知财务处。
第二十三条 所有发放给个人的款项,财务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统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四条 所有财务单据的签字一律使用黑色签字笔。
第二十五条
当年取得的各种报销票据,当年年终结账前应报销完毕,因特殊原因未办理报销的,最多可延长一年。
第二十六条 每年12月20日前完成所有借款报销和还款手续,以保证财务决算的正常进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学校审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部门预算支出的真实性、合理性、有效性进行审计和评价。
第二十八条 学院财务部门对未按规定程序、规范审批或超过审批权限的审批事项不予受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资产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重庆城市职业学院经费报销管理规定》(渝城职院〔2018〕8号)同时废止。
重庆城市职业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0年4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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